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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河8366cc(以下简称“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发生各类校园内部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国家、天津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和行人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教职员工、学生校园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校园内交通秩序管理,安全保卫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部统筹组织教职员工、学生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学院部(室)、中心、二级学院(以下简称部门)将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对教职员工、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章 校园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设立机动车门禁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登记放行制度。
第五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除保卫部门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六条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靠右侧行驶,不得逆行、抢行和强行超车。校内行驶车辆实行限速管理(按照路旁标识规定行使),禁止急转弯、无故急刹车;遇有路口、弯道、拐角、进出校门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夜间行驶须开近光灯。雨雪、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第七条 校园内禁止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禁止鸣笛、禁止大音量播放车内音响、严禁练习机动车辆驾驶。
第八条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九条 教职员工车辆、服务第三方及来访人员车辆按划定的停车位停放,道路上的固定车位,车头一律朝道路行驶方向,除道路上的固定车位外,其它校内固定车位停放车辆,车头一律向外。禁止在消防通道、主干道、人行道和校园其他场地停车。未按要求停放的车辆,第一次,通知车主将车停放到车位,记录在案。第二次,通知车主所属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教育,记录在案。第三次,通知车主,一个月内安全保卫部对车辆在自动抬杆系统内销号,车辆无法进入校园。下一个月需要车主本人重新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后,车辆方能进入校园。
第十条 第三方作业施工车辆应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完成作业后须及时驶离作业现场或在校园划定的停车位停放。第三方作业施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车辆所经道路上的坠落、散落物品清理工作,负责被损毁道路的修复工作。第三方作业施工车辆未停到停车位,经发现后,立即清除出校,出现的后果由相关方负责。
第十一条 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院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部门或物品所有人所在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部门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大型活动时,由活动组织部门协调安全保卫部,确定外来车辆停车区域,制定疏导方案。
第四章 校园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行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学生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在指定位置存放。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在规定设置的充电桩充电。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在拐弯、过路口须打开转向灯和伸手示意,主动避让过往的机动车辆,禁止骑快车、骑车带人、双手离把、扶肩并行、多车并排行驶、攀扶其他车辆等。特殊车辆(平衡车、卡丁车等)严禁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五条 行人在校园内行走须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不可逆行或在道路中间行走。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坐卧躺、进行各类文娱活动等不安全行为。不可戴耳机、观看手机和低头行走。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保卫部与后勤服务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属事人员报警,由属事人员所在部门、保卫部协调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部门,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上级规定要求不符的,以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上级规定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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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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