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银河8366cc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银河8366cc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文件精神,依据《银河8366cc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完善学生接受资助后的管理、教育与监督,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银河8366cc获得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红十字博爱助学金、菲尼克斯助学金及受其他社会团体资助的在校生。
第二条 本办法本着育人为本、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对于受资助学生进行资助后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以塑造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以关爱、引导与监督为手段,以教育学生讲诚信、知感恩为目的,使受奖助学生不仅在物质上得到鼓励与支持,更从精神上受到教育,获得成长。
第四条 本办法由银河8366cc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以受资助学生诚信管理档案为依托,开展诚信教育,并根据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记录,评价其资助后的行为表现。
第六条 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将停止发放并收回其受助款项。情节严重者,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各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各班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接受全院师生对于资助工作及受助学生的建议与监督。
第八条 对于获得奖助资格的学生,均需填写《个人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须由本班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本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进行教育指导,并填写《帮教记录》,保证行为的改正,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章 具体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市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作为全院学生的优秀代表,在校期间应该做到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团结同学,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无恶意欠费,为全院学生树立楷模示范形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及校内奖学金获得者应发挥自身优势,带动身边同学。每位获奖者以一对一的方式帮助本班一名同学,在学习上给予指导,在生活上给予引导,做到共同进步。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接受困难资助后,应该本着自强自立、感恩学校、奉献社会的精神,在校期间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无恶意欠费。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经济困难且成绩优良,因此应该做到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之要求。
第十三条 获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红十字博爱助学金、菲尼克斯助学金及其他企业、社会团体资助的学生,在接受社会、学校资助后,应该严格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学习上,刻苦努力,认真学习知识和技能;
2、在生活上,自强自立,遵纪守法,感恩父母,关爱同学;
3、在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党团组织;
4、在精神上,乐观自信,塑造良好心态,提高自身素养。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各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以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要以讲座、活动等多种形式做好对各级各类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不仅从物质上给予困难学生资助,更从精神上给予关爱与正向引导。
第十五条 发现各级各类受助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教育指导,受助学生应接受教育,并承诺改正:
1、不能合理使用资助款,没有做到勤俭节约,参与高额消费或明显超出其消费水平的活动;
2、不能按照《银河8366cc学生手册》中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3、吸烟一次;
4、在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中表现不积极,工作不热情;
5、其他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认定的情况(需报经所在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备案)。
第十六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给予教育指导应有书面记录,记录该学生具体受教育行为、教育过程及教育后该学生的行为表现。
第十七条 学生接受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教育指导后,应填写承诺书,改正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发现各级各类受助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警告,受助学生自我检讨,接受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监督考查:
1、不遵守校纪、法规,受到通报批评的;
2、吸烟两次;
3、酗酒一次;
4、通宵上网一次;
5、主动组织或参与高额消费或明显超出其消费水平的活动;
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一次或在公益活动中多次表现不积极;
7、其他由所在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决议认定的情况(需报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触犯第十八条之规定的受助学生,其所在班级、系应及时地给予教育规劝,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考查期为两个月,考查期间的受助金额暂停发放。若考查期满,该学生表现良好,则将停发的受助金额返还,并继续发放其他款项;若仍不思改正,则终止其受助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发现各级各类受助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决议后撤销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发放其受助款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遵守校纪、法规,受到处分的;
2、吸烟三次;
3、酗酒两次;
4、通宵上网两次;
5、多次组织或参与高额消费或明显超出其消费水平的活动;
6、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7、其他由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委员会决议认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触犯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受助学生,其所在班级、系应及时地给予教育规劝,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撤销受助资格的同学,所在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应将撤销意见提交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讨论,并以书面的形式决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名额因第二十一条所述之情况而出现差额时,原则上由被撤销学生所在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提出候选学生名单,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讨论、研究并决议通过。该决议应在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管理规定内容相悖,以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