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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审计署《内部审计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部门、院(系、部)、直属单位主持行政工作的正职领导干部、后勤实体行政负责人以及校办产业的董事长、经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分管的财产、物资及财务工作、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归入干部档案。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任职期满、调动、免职、辞职、撤职或离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前,都应依据本办法对其任职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调往校外工作的未经审计,原则上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六条 有关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三年(含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经组织部门授权,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分管的财务工作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和有效;
3.分管的财产、物资是否账实相符,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
4.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严重违犯财经法纪的行为;
5.有无利用职权挪用公款、侵占国家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
6.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后勤实体行政负责人以及校办产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利润及其他应交款项;
2.任期内是否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合理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科技开发服务活动,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重大的违纪问题;
3.任期终结时,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潜亏挂账等弄虚作假情况,财务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4.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处收到组织部门的委托书后,应正式纳入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二)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同时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因被审计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可以中止审计程序。被审计部门、单位要限期清查、核实。
(三)审计人员应深入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并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出审计工作方案。
(四)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对重要的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对被审计人任期内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及重要的经济指标,进行客观地分析和评价。
(五)审计终了,审计组应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六)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阅。
(七)审计报告经签发后,送授权的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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